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东省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1.30。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11.30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依法对夏津县香赵庄彩青商店销售的2021年9月29日购进的“花椰菜”进行抽样,并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10月20日我局收到编号:RD2109S33769《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报告显示: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1年10月20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夏津县香赵庄彩青商店下达了(□停止生产;√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展开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1年10月20日,夏津县香赵庄彩青商店收到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经过调查,2021年9月29日,当事人夏津县香赵庄彩青商店在位于夏津县文化路便民市场中夏津县孟庆水蔬菜铺购进,共计购进“花椰菜”25kg,单价4.4元/kg。购进的“花椰菜”全部按购进价格搞促销销售,未获利。当事人现场仅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购进单据1份,未能提供出该批次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产地证明。
2021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经与供货商联系,在位于夏津县开发区中贸市场D-01号摊位处,对供货商孟庆水进行了询问调查。孟庆水承认夏津县香赵庄彩青商店销售的“花椰菜”是在我处购进,现场提供了《食品农产品批发(集贸)市场经营者进(销)货凭证(一票通)》单据1份。现场提供《产地证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原件1份,产地证明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中产地:聊城市东昌府区,生产者:张福泉,联系方式:13287528883。收货人:张娜,电话:15966286583。该抽检批次食用农产品“花椰菜”从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蔬菜批发张福泉处购进。
当事人在购进该抽检批次“花椰菜”时,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票据,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该抽检批次“花椰菜”经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花椰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违法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不大,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程度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情况,综合整个案件考量,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整;2.罚款伍仟元整。
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对夏津县香赵庄镇和新超市销售的2021年8月26日购进的“豇豆”和8月23日购进的“花生米”进行抽样,并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9月27日我局收到编号:ZZF10829/030《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7日我局收到编号:ZZF10829/067《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黄曲霉毒素B1” 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1年9月27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夏津县香赵庄镇和新超市下达了(□停止生产;√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展开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1年9月27日,夏津县香赵庄镇和新超市收到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经过调查,2021年8月26日,当事人夏津县香赵庄镇和新超市王合新在夏津县本旺蔬菜经营店购进数量“豇豆”5公斤,购进价格6元/公斤。以8元/公斤售出,货值40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该批次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票据、合格证明。在2021年9月28日询问情况时向执法人员提供,“豇豆”进货单据一票通1份(购进日期2021年8月27日,与检验报告中购进日期不一致)、产地证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原件1份,产地证明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中产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许营镇河东新村,生产者:赵万春,身份证号码:372501197309213815,联系方式:13061513211。购货人:周怀生,电话:13034541926。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021年10月9日执法人员经与供货商联系,在位于夏津县开发区中贸市场A2117-118号的本旺蔬菜店,负责人许秀云进行了询问调查。许秀云承认夏津县香赵庄镇和新超市销售的“豇豆”是在此处购进。现场提供给执法人员,该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1份。夏津县香赵庄镇和新超市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向本旺蔬菜店索取产地证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原件1份。“豇豆”销售单据“一票通”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021年8月10日,当事人夏津县香赵庄镇和新超市王合新在夏津县万新手工坠面店购进数量“花生米”10公斤,购进价格10元/公斤,以12元/公斤售出,货值120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该批次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票据、合格证明。在2021年9月28日询问情况时向执法人员提供“花生米”一票通单据1份(花生米购进日期:2021年8月10日,与检验报告中购进日期不一致),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2021年10月8日执法人员经与供货商联系,在位于夏津县银城街道文化路便民市场商B9号的万新手工坠面店,负责人李万鑫进行了问询调查。李万新承认夏津县香赵庄镇和新超市销售的“花生米”是在此处购进,并提供了销售单据“一票通”1份。销售的“花生米”是从东关小集上农户手中购进,不能提供进货凭证。夏津县万新手工坠面店向执法人员提供该处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当事人在购进该抽检批次“豇豆”和“花生米”时,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该抽检批次“豇豆”,“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和该抽检批次“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 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豇豆”和“黄曲霉毒素B1” 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违法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不大,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程度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情况,综合整个案件考量,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2.罚款伍仟元整。
我局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对夏津县福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2021年8月26日购进的“长豆角(豇豆)”进行抽样,并委托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1年9月27日我局收到编号:ZZF10829/031《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要求(标准要求≤0.05mg/kg,检测结果0.075 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处置情况
2021年9月27日,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对夏津县福琳商贸有限公司下达了(□停止生产;√停止销售;□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并立案展开调查。
二、复检异议情况
2021年9月27日,夏津县福琳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检验报告,该公司对检验结果(□申请复检;□提出异议;√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尚在复检/异议期内)。
三、调查查处情况
经过调查,当事人抽检批次的长豆角(豇豆)食用农产品是2021年8月26日从聊城经济开发区汇通蔬菜批发部购进的。长豆角(豇豆)购进5公斤,购进价格是6.00元/公斤,以6.58元/公斤售出,货值32.90元,截至现场检查已经全部售出;当事人在购进该抽检批次“长豆角(豇豆)”时,当事人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票据,没有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在我局调查时提供了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中产地是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后河镇后河村;生产者任国明,身份证号码:410527199001145151;联系方式:18737208388。收货人:张宗杰。该抽检批次“长豆角(豇豆)”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按照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2021年9月27日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该检验结果没有向本局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销售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要求“长豆角(豇豆)”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证据,违法销售的涉案产品数量不大,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经济发展程度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情况,综合整个案件考量,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叁拾贰元玖角整;2.罚款伍仟元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