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食品不合格1批次。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10日,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北街99号11-1-1-24号对沙坪坝区雷芹百货超市销售的鲫鱼(抽样单编号为:GC2150010665310001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1年5月10日)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6月2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A21SZ01654),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3日向沙坪坝区雷芹百货超市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抽检批次“鲫鱼”系从位于一私人鱼摊王俊(身份证号:500107198909257532)购进,无进货票据。当事人2021年5月5日至5月10日总共购进鲫鱼33.5kg,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前已售出6kg,剩余27.5kg。2021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剩余待售的27.5kg鲫鱼进行了抽样,抽样数量3kg,备样数量1.5kg,抽样基数27.5kg,购样单价24元/kg。至2021年6月3日报告送达之日,当事人已将上述27.5kg鲫鱼全部销售完毕。本案货值金额为660元,因无法确认上述27.5kg鲫鱼的进货时间及进货成本,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日对沙坪坝区雷芹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超市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