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辽宁省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食品涉及营口北方天马酒业有限公司。
据通告,2021年9月10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公示,营口北方天马酒业有限公司2016年2月19日生产的一品髙梁烧(白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酒精度明示值为60%vol,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9月30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公示,营口北方天马酒业有限公司2017年6月12日生产的一品髙梁烧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酒精度明示值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营口北方天马酒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酒精度明示值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营口北方天马酒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产生原因,系使用的瓶盖存放时间长质量不好所致。经复查,该企业达到整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