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3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1年第10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1年第10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38号),涉及我市4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生产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204,生产日期:2021-05-07;规格型号:500ml/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彭州市濛阳镇鑫丽艳购物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09146C)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138瓶,共计69公斤,货值1128.84元;已销售137瓶,共计68.5公斤;库存(未销售)1瓶,共计0.5公斤;封存1瓶,共计0.5公斤。
当事人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9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1瓶;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7.16元(大写:叁佰肆拾柒元壹角陆分);
3. 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
以上罚没与GC21510000003935203案件并处。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由当事人生产,导致该批次产品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玻璃瓶与瓶盖契合度不够,有细微缝隙。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玻璃瓶与瓶盖契合度,将该批次瓶盖退回厂家;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8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彭州市濛阳镇鑫丽艳购物中心经营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5204,生产日期:2021-05-07;规格型号:500ml/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成都市温江区美味王酿造食品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06098C)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13瓶,共计6.5公斤,货值178.67元;已销售10瓶,共计5公斤;库存(未销售)3瓶,共计1.5公斤;封存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已对未销售的3瓶产品进行了销毁处理)。
当事人彭州市濛阳镇鑫丽艳购物中心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春流王温江酱油(陈酿原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索要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四川碟滋味餐饮有限公司生产“蒜蓉小龙虾调味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蒜蓉小龙虾调味料”(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4426,生产日期:2021-05-21;规格型号:300克/袋);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大邑县安仁镇京佰汇超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07443),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蒜蓉小龙虾调味料”150袋,共计45公斤,货值1155元;已销售30袋,共计9公斤;库存0袋,召回120袋,共计36公斤;封存120袋,共计36公斤。
当事人四川碟滋味餐饮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简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收违法所得1155元;
2. 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蒜蓉小龙虾调味料”(商标:碟滋味;规格:300克/袋;生产日期:2021-05-21)120袋;
3. 罚款1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蒜蓉小龙虾调味料由当事人生产,导致该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炒制生产工艺流程不规范。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完善该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及产品添加剂配比的计算方式;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大邑县安仁镇京佰汇超市经营“蒜蓉小龙虾调味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蒜蓉小龙虾调味料”(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4426,生产日期:2021-05-21;规格型号:300克/袋);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四川碟滋味餐饮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No:SP2021A07443)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蒜蓉小龙虾调味料10袋,共计3公斤,货值148元;已销售10袋,共计3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封存0袋,共计0公斤。
当事人大邑县安仁镇京佰汇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蒜蓉小龙虾调味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涉案批次蒜蓉小龙虾调味料时按照规定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产品检验报告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对经营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并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蒜蓉小龙虾调味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8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