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号)。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3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中秋国庆节令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0号)》《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9号)》,涉及我市2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绵阳市涪城区韩朝干果店销售的乌梅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年四川中秋国庆专项抽检计划,在绵阳市涪城区韩朝干果店抽取了1批次的乌梅干(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7467;生产日期:2021-03-22)。经检验,“苋菜红”、“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于2021年9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韩朝干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涪城区局于2021年9月30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责令绵阳市涪城区韩朝干果店今后不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做到采购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证和检验合格报告,保存好相关凭证。
涪城区局于2021年11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涪城区韩朝干果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绵阳高新区飞扬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北川马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首佳马槽酒53°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执行抽检监测(转移地方)2021年总局抽检计划,在绵阳高新区飞扬生活超市抽取了1批次标称由北川马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首佳马槽酒53°(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2958;生产日期:2014-08-19;规格型号:(53%vol)500ml/瓶)。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三氯蔗糖”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北川羌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北川局)于2021年7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北川马槽酒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于2014年,且该企业2020年遭遇洪灾损毁极其严重,至今处于停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北川局决定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北川马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首佳马槽酒53o时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将生产的基酒和收购的酒一起进行灌装导致产品不合格。北川局责令其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生产过程管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该生产企业2020年遭遇洪灾厂房损毁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正在恢复重建中,北川局无法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高新区飞扬生活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已认识到行为违法性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性,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实际情况,符合《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处罚款1050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109元(大写:壹佰零玖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高新区飞扬生活超市经营者购进案涉商品时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已于2021年9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高新区飞扬生活超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