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1号)。本期通告涉及宜宾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翠屏区放心馒头店销售的花卷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2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 2021年四川你点我检专项抽检任务,在宜宾市翠屏区放心馒头店抽检了1批次花卷,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7978(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08-12)。经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翠屏区放心馒头店在2021年8月12日自制花卷2.8kg,当天该批次花卷已经全部销售完,现无库存,由于销售时间与现场核查时间间隔较久,销售出去的花卷无法召回。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了整改。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要进一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自查每批次产品的合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
(1)罚款12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6.00元;
二、翠屏区孙大姐平价海鲜经营部销售的鲈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9月7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执行 2021年四川水产品专项抽检任务,在宜宾市翠屏区孙大姐平价海鲜经营部抽检了1批次鲈鱼,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2147(规格型号:/;检疫日期:2021-09-07)。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翠屏区孙大姐平价海鲜经营部在2021年9月6日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鲈鱼42kg,现场核查时已无库存,由于销售时间与现场核查时间间隔较久,销售出去的鲈鱼无法召回。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送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自查每批次产品合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恩诺沙星的鲈鱼行为。因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恩诺沙星的鲈鱼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江安县凤凰食品厂生产的苕粑酥(椒盐味)(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2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年总局(转移地方)抽检任务,在江安县凤凰食品厂抽检了1批次苕粑酥(椒盐味)(糕点),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6107(规格型号:称重;生产日期:2021-05-10)。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安县凤凰食品厂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苕粑酥(椒盐味)(糕点)30件,现场核查时已无库存。现场核查时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措施,但因为已经流通至消费终端,消费零散,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原材料中花生浸泡时间过长,导致过氧化值超标。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一是保证原材料质量;二是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和流程。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同时该厂存在一年内三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受到处罚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00元;
(2)责令停产停业。
四、翠屏区雅婷副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乌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8月12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执行 2021年四川散装食品专项抽检任务,在宜宾市翠屏区雅婷副食品经营部抽检了1批次乌梅,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858(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17)。经检验,“亮蓝”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翠屏区雅婷副食品经营部在2021年8月17日购进该批次不合格乌梅4.9kg,现场核查时已销售2.4kg(包括被抽检样品0.8kg),退货2.5kg,因无销售记录,无法联系购买人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合格证、营业执照、送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自查每批次产品合格情况。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解释,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0元;
五、宜宾市翠屏区志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特制牛肉月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1年8月5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年四川中秋国庆专项抽检任务,在宜宾市翠屏区志强食品有限公司抽检了1批次特制牛肉月饼,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7257(规格型号:80克/袋;生产日期:2021-08-04)。经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市翠屏区志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不合格特制牛肉月饼292袋,售出172袋,送客户120袋,现场核查时已无库存。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工人在使用防腐剂时过程控制不严,缺乏对相关使用标准的了解。现在已经对职工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方面的培训,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环节管理更加严格规范,严格按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7日决定责令该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6.00元;
(2)并处20000.00元人民币罚款。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