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台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9号)。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9号)
一、抽检编号为GC21330000301131295奇亚籽&水果燕麦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1330000301131295;产品名称:奇亚籽&水果燕麦杯;生产日期:2021-09-04;规格型号:60g/杯;保质期:180天;不合格项目:霉菌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浙江馥乐科技有限公司;标识生产企业:馥乐食品(台州)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奇亚籽&水果燕麦杯。上述奇亚籽&水果燕麦杯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我局已责令其召回上述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在天猫网络平台上开设了名称为天猫左右左旗舰店的网络店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包谦另外在黄岩区开设了馥乐食品(台州)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业务。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从生产厂家馥乐食品(台州)有限公司购进了抽检批次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4日的奇亚籽水果燕麦杯155杯,加上之前批次余留的1杯奇亚籽水果燕麦杯,按照6杯/组的组合在天猫网店上进行销售,至2021年10月20日已全部以网络形式销售完毕。上述奇亚籽水果燕麦杯的购进价格为1.5元/杯,销售价格为5.325元/杯。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奇亚籽水果燕麦杯共计经营额825.375元。
另外,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馥乐食品(台州)有限公司下达了《台市监案处〔2021〕55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该公司2021年9月4日生产的160杯(其中5杯用于出厂检验,155杯销售给了当事人)不合格批次的水果燕麦杯按照5.325元/杯的销售价格没收了852元的违法所得。因此,对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的奇亚籽水果燕麦杯的行为不再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奇亚籽水果燕麦杯“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奇亚籽水果燕麦杯时,向供应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且当事人提供该批次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1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台市监不罚〔2021〕40019号)
二、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1424梭子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1424;产品名称:梭子蟹;生产日期:2021-10-25;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界牌农贸市场陈选福;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梭子蟹。上述梭子蟹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为界牌菜场的水产品经营户,其经营场所摊位面积为10平方米。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清晨从椒江万济池菜场外铺6号台州市椒江蝌蚪水产经营部购进了1箩筐共计9kg的不合格批次的梭子蟹。尔后,当事人在界牌菜场海鲜摊位售卖上述梭子蟹。上述梭子蟹的购进总价为650元,销售价格为100元/kg,上述9kg梭子蟹于抽检前后销售完毕。当事人以上经营额共计900元,违法所得25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梭子蟹时,向上游供货商索取了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台市监不罚〔2021〕40018号)
三、抽检编号为NCP21331002305531216虾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NCP21331002305531216;产品名称:虾菇;生产日期:2021-10-13;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万济池菜市场陈美丽;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虾菇。上述虾菇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从台州市椒江区万济池菜场门口一个叫江根友的人处购进24斤虾菇,购进价为55元/斤,总价为132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虾菇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无法提供相关进货票据以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当事人以6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散客共计18斤虾菇,因抽检时剩余6斤虾菇已死,当事人以2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抽检人员4斤虾菇,以20元/斤的价格销售给散客2斤虾菇。2021年10月13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虾菇进行抽检。2021年11月22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虾菇的检验报告(编号:2110931134),检验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5;实测值:2.4;检验依据:GB 5009.15-201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未在复检申请期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上述虾菇的经营额为12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的虾菇含有镉(以Cd计)的量,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鉴于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经营规模较小,主要面向散户销售水产,符合小食杂店标准,应当认定为小食杂店。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处罚款3000元。(台市监处罚〔2021〕40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