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8期)。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1年第18期)
根据《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150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6期)、《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28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7期)、《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251批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2021年第11期),现将部分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张网宫销售的牛蛙
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供货单位:陈梅香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于2021年9月1日收到上述不合格牛蛙的《检验报告》,于2021年9月7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张网宫,并于同日启动核查处置,同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不合格牛蛙。
当事人共采购不合格牛蛙12.5千克,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发出召回公告,但因无人退货,故未有不合格牛蛙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复查情况
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养殖环节造成,但当事人也进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9月7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查报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不合格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应是在牛蛙养殖环节带入。
2.目前当事人对农产品的管理尚不到位,在查验农产品方面有待加强。
3.部分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食品质量安全还不够重视。
当事人针对以上原因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9月17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整改内容如下:
1.当事人从进货查验、销售等多个环节加强了对农产品的管理。
2. 当事人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的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
2021年9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如下:
1.当事人加强了对农产品的进货查验,但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
2.当事人加强了对其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教育,需形成常态化。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我局将不合格牛蛙供应商陈梅香涉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二、如皋市江南大院饭店购进的小青菜
不合格项目:铅含量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0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有暂停销售和召回上述不合格小青菜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的小青菜。
当事人2021年9月15日购进小青菜并制成菜品对外销售,均于当天对外销售完毕。
因涉案产品数量较少,且均为在当事人处制售后食用,虽已公告召回,但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复查情况
已督促当事人排查导致不合格的问题原因,从不合格项目看,不合格问题原因应是生产环节导致的。
当事人对存在问题已进行了相应的整改工作,即制定落实规范的相关制度。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情况如下:
1、当事人制定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检验报告制度,在今后的经营中确保进销存记录完整;
2、当事人确立了有资质的供应商,并承诺定期将使用农产品送检。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对当事人采购农药残留超标的姜和香蕉的行为,我局已立案查处,并作出了皋市监处罚〔2021〕01008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如皋市雅桐私房菜馆使用的盘子、大圆盘
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1年1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如皋市雅桐私房菜馆送达《检验报告》,并启动核查处置,告知当事人暂停使用不合格餐饮具的义务;同时,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饮具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二)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复查情况
当事人使用的餐饮具为洗碗机清洗并经高温消毒,因抽样时洗碗机处于故障报修中,临时使用水煮的方式对餐饮具进行消毒,因水温达不到要求导致餐饮具有大肠菌群残留。对存在的问题,当事人已进行了认真整改,即对高温消毒洗碗一体机进行了维修。
2021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复查情况如下:
一是被检查单位对高温消毒洗碗一体机进行了维修,目前工作良好,现场被检查单位提供了上述洗碗机的消毒产品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经高温消毒洗碗一体机清洗消毒的餐饮具为合格。
二是告知当事人,餐饮具另可采取蒸汽消毒(温度≧1000C,消毒15分钟以上)、消毒柜消毒(30分钟以上)、煮沸消毒(1000C沸水中消毒10分钟,做到沸水进沸水出),消毒完毕的餐饮具应立即放于清洁的橱、柜内保洁,防止再污染。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用具不得使用,对餐饮具周围的垃圾应密封存放,日产日清。
三是告知当事人,如使用洗碗机等其他消毒机械,应严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12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皋市监当罚〔2021〕1217-12号)。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