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当事人:湖州百得润超市有限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3MA28CAEH9F;经营场所: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湖盐中路41号;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7日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王威水产行购进,该批次黑鱼共购进16斤,进货价9元/斤,购进金额共144元,而后放在店内销售。2021年10月28日,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黑鱼进行抽样检验,样品数量2.26kg。2021年11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编号为№: 检 01202119067的检测报告,向当事人说明了2021年10月28日抽样检验的黑鱼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的黑鱼中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货源,提供了所购食品的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履行了完全的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系当事人经营存放不善导致,还有食品中呋喃唑酮代谢物含量靠肉眼无法识别,不存在主观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