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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检不合格被罚款2500元

2022-01-20 15:03:4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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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据通告,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该区8家食品经营企业共11批次产品不合格,其中,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销售的不合格生黑芝麻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如下:

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销售的生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在重庆市江北区红原路88号附8号、附9号销售的生黑芝麻(抽样单编号为:SC21500000602235231,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2日),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9日向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无被抽检批次的“生黑芝麻”在售。经查,该店于2021年10月10日购进的“生黑芝麻”数量共计10kg。该批“生黑芝麻”销售了10kg,剩余0kg。销售单价为37.6元/kg。该店于2021年11月9日对已销售的“生黑芝麻”进行召回,截止到2021年12月10日仍没有消费者前来退货,货值金额共计376元,违法所得376元。该店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江北区红原路东原分公司经营销售不合格的食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并如实陈述,对违法事实认识错误深刻,供认不讳,且未接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不适的投诉,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渝市监发〔2021〕114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决定责令当时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6元(大写:叁佰柒拾陆元整);处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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