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重庆家润福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金科世界城店于2021年9月23日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牛蛙,抽样单编号:DC2150011665084887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13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0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的同批次牛蛙已全部销售完毕,共销售30kg。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3日购进的牛蛙共计30kg,本局抽样2.674kg,剩余27.326kg均零售完毕。因当事人销售出的该批牛蛙均已被消费者使用完毕,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上述牛蛙。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时索要核验每批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油溪镇捷运副食店于2021年10月26日销售的素棒棒鸡味(调味面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素棒棒鸡味(调味面制品),抽样单:DC21500116650853261,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DBS50/028-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8月20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2月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8月20日的同批次素棒棒鸡味(调味面制品)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0日购进的素棒棒鸡味(调味面制品)共计12袋,抽样基数12袋,抽样8袋,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素棒棒鸡味(调味面制品)。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宜佳园副食超市于2021年10月19日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黑芝麻,抽样单:NCP215001166521208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0月17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1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7日的同批次黑芝麻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7日购进的黑芝麻共计5kg,抽样基数5kg,抽样2.1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黑芝麻。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超市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于2021年10月27日销售的国产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国产香蕉,抽样单:DC2150011665085344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6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1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6日的同批次国产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购进的国产香蕉共计6kg,抽样基数6kg,抽样2.61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国产香蕉。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超市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江津区永怡副食超市于2021年11月16日销售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黑芝麻,抽样单:NCP21500116652120832,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9月28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2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的同批次黑芝麻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7日购进的黑芝麻共计4kg,抽样基数4kg,抽样2.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黑芝麻。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超市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江津区燕霏烧烤店于2021年9月29日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牛蛙,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5084973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日期:2021年9月29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1月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销售日期为2021年9月23日的同批次牛蛙共销售(包含抽检时抽检人员买走的3.1kg)3.1kg,无剩余部分。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销售的牛蛙共计3.1kg,本局抽样3.1kg,无剩余部分。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牛蛙。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摊贩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