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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包装饮用水抽检不合格 重庆市荣昌区富沣山泉纯净水有限公司被罚款60000元

2022-01-29 09:49: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号),涉及重庆市荣昌区富沣山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2日,净含量18.9L/桶,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493262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日期:2021年10月15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1月9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重庆市荣昌区富沣山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当事人被检同批次包装饮用水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于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2年1月1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52元;2、罚款6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在收到该批次包装饮用水的检验报告后,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经销商大足区越旺食品商行所属的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称大足区越旺食品商行保存条件、卫生条件等符合桶装水经营要求,包装饮用水从生产企业到经销商的运输过程由生产企业负责,2022年1月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制水车间排水孔未安装纱网;粗洗车间入口更衣室内浸脚池未使用;洗手消毒池水龙头为手动开关;洗桶间墙壁不光滑;回收桶堆放在露天场地、新桶和旧桶混放;生产桶装水所使用的水桶和瓶盖的进货商的资质已经过期等不符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行为,现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渝荣昌市监安富责改〔2022〕1号)以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荣昌市监安富当罚〔2022〕1号)各一份。目前当事人正在积极整改中。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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