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重庆友元豆花馆的食材水白菜抽检不合格被罚款3000元

2022-02-07 17:10: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7日,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号)。

image.png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3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当事人重庆友元豆花馆(重庆市万盛区两河口97号附19号)的食材水白菜(抽样单编号:No.SC21500000596136026),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0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9日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SC21500000596136026)及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没有异议,在法定期限未申请复检。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水白菜抽样基数1.3kg,抽样数量0.8kg,剩余0.5kg因品相不好已扔垃圾桶销毁。我局于2021年12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导该单位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完善产品质量管控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我局执法检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本案中涉案财物数量、金额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3000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2月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诗意大河 天鹅起舞 兰州黄河沿岸成 ...

  • 小镇落雪庆新春 盘州市新民镇14万 ...

  • 山西省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

  • 甘肃酒泉:冰雪运动乐趣多

  • 崇信:河美水清入眼来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