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号)
在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曾治方餐饮食府于2021年11月2日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豆芽,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806038465,检验结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2月3日,本局依法向江津区曾治方餐饮食府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购进日期为2021年11月2日的同批次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毕。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不予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1月2日所购进的韭菜共计5kg,本局抽样2.5kg,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豆芽时索要了相关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充分证明其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当事人已将该批次豆芽销售完,无法予以没收。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韭菜。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餐馆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调查。
二、重庆市新彦瑾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生产的火锅底料(牛油底料)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火锅底料(牛油底料),抽样单编号:XC2151010668316645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情况。2021年11月1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报告送达当日,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的同批次火锅底料(牛油底料)已全部销售完毕。
本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2日生产的火锅底料(牛油底料)共计150袋,抽样基数150袋,抽样4袋,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因当事人未建立明确的销售台账,故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火锅底料(牛油底料)。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2.整改情况。要求当事人:建立健全完善的销售记录,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经营者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