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号)
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6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荣昌区宏源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SC21510500686338581,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6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9日将四川国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CGJ J A08212-2021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抽样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7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公告,指导当事人排查抽样不合格原因。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2.罚款1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排查认为是导致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消毒不彻底,桶装水的桶壁没有清洗干净。已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了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管理,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做好桶壁的清洗和消毒、做好桶装水消毒和质量管理。
二、荣昌区荣隆镇蒋昌荣粮油加工坊生产经营的菜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菜籽油(生产日期:2021-07-24),生产单位为荣昌区荣隆镇蒋昌荣粮油加工坊,抽样单编号:SC21500153653000299,检验结论: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1月25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荣昌区荣隆镇蒋昌荣粮油加工坊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不合格批次产品系该加工坊于2021年7月24日生产加工的产品,共生产了100L,货值1260元。2021年10月26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抽取该批次菜籽油3L用于检验,余下的97L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到周边消费者。 至2021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批次菜籽油全部销售完毕,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检申请。
(三)对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荣昌区荣隆镇蒋昌荣粮油加工坊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该加工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0元;2.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2260元(金额大写:贰千贰佰陆拾元整)。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荣昌区荣隆镇蒋昌荣粮油加工坊自查,查明导致该批菜籽油不合格的原因系未及时清理储油桶,里面有残留油渣,新旧油混放,从而导致酸价超标。目前该加工坊已对其生产流程和储存容器清洗环节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整改,以确保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三、荣昌区广顺街道李细英桶装水经营部销售的“峨眉山饮用天然矿泉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食品名称:峨眉山饮用天然矿泉水,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4933133,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4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11月30日,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成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A2190295879107041C的《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对抽样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对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2月7日,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督促当事人对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公告,指导当事人排查抽样不合格原因。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2.罚款7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认为是运输环节未做好密封导致该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已提交了《整改报告》,加强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了食品安全意识,并将做好运输和储存环节的环境卫生管理。
四、荣昌区清升镇蒋政副食购物店销售的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样品名称: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生产单位: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493315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10-25。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24日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被抽样的“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10-12)同批次产品。当事人立即对外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当批不合格产品,由于销售时间已久,该批产品已无法召回。经查,当事人购进20桶同批次产品,货值140元。
(三)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12月1日,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90元;2.罚款2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重视,积极排查原因,导致该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生产环节控制不严所致。当事人加强食品的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严把进货关,加强存储管理,确保购进销售的食品合格。
五、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由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批次桶装饮用水: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2日、18.9L/桶),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4933158;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年9月7日、18.9L/桶),抽样单编号:SC21510500686338434;荣娃娃饮用纯净水(生产日期:2021年10月8日、18.9L/桶),抽样单编号:SC21500000684933152。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至2021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1年10月12日生产的280桶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2021年10月8日生产的240桶荣娃娃饮用纯净水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生产上述二批次包装饮用水的货值分别为980元、840元 。
2021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单位于2021年9月7日生产的300桶棠城圣泉饮用纯净水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该批产品货值为1050元。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
(三)对生产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重庆市螺罐山纯净水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394元;3.罚款60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当事人自查和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发现导致上述三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回收水桶清洗流程不规范。区市场监管局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目前,企业正在停产整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