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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2022-02-21 19:49: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21日,四川省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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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6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0号)《关于1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52号),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朝兴大道中段342–348号陈民民销售的标称由绵阳市安州区互传饮水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羌之泉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朝兴大道中段342–348号陈民民处抽取了1批次标称绵阳市安州区互传饮水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羌之泉包装饮用水(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616;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1-08-26)。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安州区局)于2021年10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互传饮水水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安州区局于2022年1月1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大写:陆佰元整);

(2)处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互传饮水水业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控制不严造成。安州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今后严格控制生产工艺关键点,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安州区局已于2022年1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安州区互传饮水水业有限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安州区局于2021年10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朝兴大道中段陈民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其建立并严格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索取了相关票据及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安州区局于2022年1月5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市安州区塔水镇朝兴大道中段陈民民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义务,主观不存在故意销售不合格产品。

二、绵阳市游仙区开元市场内肖世晋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抽检监测(省级专项) 2021年四川省级评价性抽检任务,在绵阳市游仙区开元市场内肖世晋抽取了1批次的泥鳅(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41168;生产(购进)日期:2021-09-14)。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游仙区局)于2021年11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游仙区开元市场内肖世晋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游仙区局于2022年1月4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大写:壹佰捌拾元整);

(3)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绵阳市游仙区开元市场内肖世晋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泥鳅;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义务。游仙区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进行召回;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做到采购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证和检验合格报告,保存好相关凭证。

游仙区局已于2022年1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游仙区开元市场内肖世晋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绵阳市涪城区欣绿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乌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年总局专项计划时,在绵阳市涪城区欣绿源食品经营部抽取了1批次的乌梅(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867;生产日期:2021-09-16)。经检验,“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相同色泽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于2021年10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欣绿源食品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其建立并严格执行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索取了相关票据及供货者的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涪城区局于2021年11月26日决定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欣绿源食品经营部今后不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做到采购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证和检验合格报告,保存好相关凭证。

四、绵阳市涪城区金峰镇新街46号赵玉萍销售的标称由绵阳市涪城区启领食品厂生产的麻油馓子(糕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执行2021年总局专项计划时,在绵阳市涪城区金峰镇新街46号赵玉萍抽取了1批次由绵阳市涪城区启领食品厂生产的麻油馓子(糕点)(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702;生产日期:2021-09-09)。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于2021年10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金峰镇新街46号赵玉萍为绵阳市涪城区启领食品厂销售点,两者使用同一个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涪城区局对经营、生产环节进行了并案处置。绵阳市涪城区启领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涪城区局于2021年12月31日决定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2.4元(大写:玖拾贰元肆角);

(2)罚款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金峰镇新街46号赵玉萍、绵阳市涪城区启领食品厂今后不得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原料要严格把关、适当保存,规范生产流程、生产条件,完善各类生产、经营台账。

涪城局已于2022年1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涪城区金峰镇新街46号赵玉萍和绵阳市涪城区启领食品厂均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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