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发布关于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关于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共处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均不予行政处罚,现将3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4709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嘉兴市港区前秋蔬菜店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售卖的“豇豆”。经抽样检验,当事人售卖的“豇豆”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4705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乍浦农贸市场蔬菜摊(王雪艳)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售卖的“姜”。经抽样检验,当事人售卖的“姜”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DC21330400318234711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11月2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乍浦农贸市场蔬菜摊(刘欢)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售卖的“姜”。经抽样检验,当事人售卖的“姜”中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