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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天津市河西区曹松粮油经营部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03-02 15:24: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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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号),涉及河西区1家经营单位。

据通告,天津市河西区曹松粮油经营部(曹松)销售的白皮鸡蛋、红皮鸡蛋(抽样单编号分别为:DC21120103115600016、DC21120103115600017,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9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白皮鸡蛋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红皮鸡蛋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从天津市乾榆禽蛋有限公司花费1140元以4.75元/斤的进货单价购进80公斤白皮鸡蛋、40公斤红皮鸡蛋,购进后以5.3元/斤的售价在其摊位上对外销售。2021年11月29日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经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白皮鸡蛋和红皮鸡蛋进行抽样检验。其中,白皮鸡蛋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红皮鸡蛋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鸡蛋均已售出。

当事人在进货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提供进货单据和供货商的资质。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1272元。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应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2月25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综执不处罚〔2022〕13004号)。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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