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3号),涉及河西区1家经营单位。
据通告,张振民(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大海蟹、中海蟹、小海蟹、海虹蟹、虾蛄(抽样单编号:DC21120103110734986、DC21120103110734987、DC21120103110734988、DC21120103110734989、DC21120103110734990,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3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购进海螃蟹共计21公斤,进货价280元/公斤,其中大海蟹7公斤,售价为320元/公斤;中海蟹7公斤,售价为300元/公斤;小海蟹7公斤,售价为280元/公斤。购进海虹蟹5公斤,进货价150元/公斤,售价为170元/公斤。购进虾蛄10公斤,进货价80元/公斤,售价为100元/公斤,上述水产品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当事人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未履行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且涉案砂糖橘货值较小,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150元;3、罚款5000元。并于2022年2月1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2〕13011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