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据通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中各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1330000301134567的黑鱼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经营的黑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检出值为4.3μg/kg,该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中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1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对舟山市普陀区东港爱上鱼头主题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黑鱼。经询问,不合格黑鱼共购进6.45公斤,货值199元,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表示自己未添加任何农兽药。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虽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供货票据等材料,但未及时向供货商索取相关黑鱼检测报告,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同时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能予以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黑鱼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元。二、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