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2035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14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2066 号)涉及我区2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玉林市玉州区黄经寿蔬菜摊销售的芹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玉林市玉州区黄经寿蔬菜摊销售的芹菜(抽样单编号:PJ21000000002732393,规格型号:/,批号和生产日期:2021-11-01)毒死蜱项目不合格。
(二)玉林市玉州区黄经寿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玉林市玉州区黄经寿蔬菜摊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玉区市监处罚〔2021〕640号)
二、桂林市秀峰区满屋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花糕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黑龙江省绿色食品科学研究院抽检的桂林市秀峰区满屋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桂花糕(抽样单编号:GC21000000263330684GZ,规格型号:300克/盒,批号和生产日期:2021-11-01)菌落总数、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不合格。
(二)桂林市秀峰区满屋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下架,召回涉案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市秀峰区满屋百货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3.罚款1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秀市监处罚〔2022〕3号)
(三)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主动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了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灵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林谷磨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桂花糕”(生产日期:2021-11-01;规格型号:300克/盒);2.没收违法所得41.60元;3.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灵市监处罚〔2022〕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