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1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
据通告,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年度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唐河县星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11月8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当事人经营的“中华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果表明该农产品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11月13日,向唐河县星城商贸有限公司送达了编号为No:(NO:NCP21411328463451670)的检测报告,并告知其检验结论,当事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并由刘德智签收。
经查,当事人2021年11月4日从河南省中牟县前进海鲜店(中牟县万邦物流园海鲜区B7区11号)处购进涉案中华鲟40斤,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情况。经排查得出,导致其不合格原因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
三、行政处罚情况。该案于2021年11月21日立案,2022年3月6日调查终结。2022年3月8日,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市监罚告【2022】食29号《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未向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涉嫌销售甲氧苄啶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中华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考虑到在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案件调查,积极提供相关证据,主动陈述违法事实,积极整改。鉴于此,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912元;2、罚款2000元。
四、整改复查情况。当事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好食品进货查验关,对货源索票索证,杜绝来源不明的食品购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