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7号),涉及新津县花桥复明茶叶店经营干山药片、新津县花桥镇周师副食店经营干山药片。
新津县花桥复明茶叶店经营干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3696,购进日期:2021/09/29;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202103048)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干山药片2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新津县花桥复明茶叶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购进干山药片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保存了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重金属含量属于食品内在质量指标,当事人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认定当事人不知道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规定的情形,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干山药片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管理,保证所销售的产品都来源正规,都有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新津县花桥镇周师副食店经营干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3700,购进日期:2021/10/19;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103049)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干山药片2公斤,货值32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新津县花桥镇周师副食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购进干山药片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保存了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含量属于食品内在指标,当事人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认定当事人不知道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规定的情形,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干山药片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管理,保证所销售的产品都来源正规,都有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