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4月1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7号)。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7号)
一、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同德福桃片(香甜)(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同德福桃片(香甜)(糕点)(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7999,生产日期:2021-09-0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遂宁市开发区健福超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20464)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同德福桃片(香甜)(糕点)27.5公斤,货值275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未销售)2.5公斤;封存2.5公斤。当事人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2日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同德福桃片(香甜)(糕点)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商家储存不当。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四川吴府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豆腐香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吴府记颗颗豆腐香干(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8817,购进日期:2021-09-24,规格: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温江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22725)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委托生产该批次吴府记颗颗豆腐香干10箱(5kg/箱),共计50公斤,货值1350元;已销售10箱,共计50公斤;库存0箱,共计0公斤。
当事人四川吴府记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2. 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吴府记颗颗豆腐香干由当事人委托重庆市鼎味食品厂生产,该批次产品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控制不当。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积极做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温江店经营吴府记颗颗豆腐香干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吴府记颗颗豆腐香干(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8817,购进日期:2021-09-2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重庆市鼎味食品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22725)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吴府记颗颗豆腐香干10公斤,货值596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成都伊藤洋华堂有限公司温江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对当事人未完整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6元(大写:伍佰玖拾陆元整);
3.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吴府记颗颗豆腐香时未查验并保存被抽批次吴府记颗颗豆腐香干的合格证明文件。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完善其进货查验制度,对各批次商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归档保存;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温江清粥小包小吃店使用的餐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3639,消毒日期:2021-11-02;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103004)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经查,该涉案产品为餐饮店自行消毒使用,无销售行为。
当事人温江清粥小包小吃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因当事人清洗消毒不彻底,导致该批次产品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使用不合格产品;加强落实餐具清洗消毒工作。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新津县花桥复明茶叶店经营干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3696,购进日期:2021/09/29;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202103048)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干山药片2公斤,货值40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新津县花桥复明茶叶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购进干山药片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保存了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重金属含量属于食品内在质量指标,当事人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认定当事人不知道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规定的情形,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干山药片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管理,保证所销售的产品都来源正规,都有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新津县花桥镇周师副食店经营干山药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山药片(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3700,购进日期:2021/10/19;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103049)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干山药片2公斤,货值32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
当事人新津县花桥镇周师副食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购进干山药片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文件,保存了进货凭证、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含量属于食品内在指标,当事人无法判断其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认定当事人不知道购进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规定的情形,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干山药片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管理,保证所销售的产品都来源正规,都有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郫都区鑫阳干杂经营部经营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干笋子(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8893,购进日期:2021-09-26;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22682)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干笋子10公斤,货值700元;已销售8.5公斤;库存(未销售)1.5公斤;封存0公斤(未销售的产品已由当事人销毁)。
当事人郫都区鑫阳干杂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警告;
2. 罚款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干笋子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台帐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郫都区向洪华副食经营部经营琥珀锅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琥珀锅巴(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687230248,生产日期:2021-10-11;规格型号:1.25千克/袋);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生产企业:绵阳市涪城区湘武食品厂。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ASHA121Z10031)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琥珀锅巴20袋,共计25公斤,货值240元;已销售20袋,共计25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
当事人郫都区向洪华副食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琥珀锅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台帐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九、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佳林鸡精调味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佳林鸡精调味料(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4033697,生产日期:2021-06-26;规格型号:454克/袋);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SB /T 10371-2003《鸡精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资中县韩花椒干杂副食店。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WJG202103054)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佳林鸡精调味料260袋,共计118.04公斤,货值2314元;已销售207袋,共计93.98公斤;库存0袋,共计0公斤;召回53袋,共计24.06公斤;封存53袋,共计24.06公斤。
当事人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标签标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成都东部新区市管理委员会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11日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80元(大写:壹仟柒佰捌拾元);
2.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佳林鸡精调味料由当事人生产,因案发时,当事人因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停止生产,厂房已租给他人使用,当事人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公司生产过程控制文件已无法查清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7日进行现场核查时,该企业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