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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号)

2022-04-13 09:56: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号)。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4号)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5号、第50号),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乐至县文轩桶装水门市销售的“包装饮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不合格产品名称: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6.8L/桶;生产日期:2021-08-13;被抽样单位名称:乐至县文轩桶装水门市。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乐至县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免予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248元(即贰佰肆拾捌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在生产加工环节过程控制不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包装饮用水》要求。乐至县局于2021年10月20日组织复检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二、资阳市雁江区茂春包子店经营的“红糖馒头”和“花卷”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不合格食品名称:红糖馒头;生产(购进)日期:2021-09-16;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茂春包子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不合格食品名称:花卷;生产(购进)日期:2021-09-16;规格型号:/ ;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雁江区茂春包子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查,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警告;2、合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佰元整)。

(三)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2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为当事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食品,糖精钠(以糖精计) 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雁江区局责令当事人禁止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再经营不合格食品并积极查找不合格原因,于2022年1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三、资阳市高新区天香冷冻畜禽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不合格食品名称:干笋子;生产日期:2020-11-27;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委托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高新区天香冷冻畜禽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标称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送达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没有办法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2021年10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资阳市高新区天香冷冻畜禽产品经营部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0元;2、处罚款15000元。合计处罚没款1576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陆拾元整)。

(四)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于2022年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四、资阳市高新区味极道商贸部销售的干笋子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不合格食品名称:干笋子;生产日期:2021-08-15;规格型号:/;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委托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资阳市高新区味极道商贸部;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因标称生产企业(或委托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送达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没有办法进行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于2021年10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资阳市高新区味极道商贸部销售二氧化硫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4元;2、处罚款15000元。合计处罚没款15504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伍佰零肆元整)。

(四)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导致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不再销售不合格食品。于2022年1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当事人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到位。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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