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15日,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2年 第12号)关于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原香溪谷店销售不合格香蕉案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蕉;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购进日期:2021年 06月11日;报告编号:XN-20210611077。
(二)处置情况
1、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吡虫啉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2、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对济南心连心超市有限公司原香溪谷店下达济长市监处字【2021】2021-11037-07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3.2元;2、罚款10000元。
(三)整改情况
下一步,当事人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购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
二、济南市长清区房家米线购进不合格普通白菜(上海青)案
(一)基本情况
名称:普通白菜(上海青);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购进日期:2021年 06月10日;报告编号:SDZXSP21060930。
(二)处置情况
1、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的普通白菜(上海青)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吡虫啉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上海青)的行为。
2、处罚情况: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济南市长清区房家米线下达济长市监罚字【2021】12014-0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三)整改情况
下一步,当事人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购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普通白菜(上海青)。
三、济南市长清区念强超市购进不合格香蕉案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蕉;不合格项目:噻虫胺;购进日期:2021年 08月03日;报告编号:BE202101080847。
(二)处置情况
1、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的香蕉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噻虫胺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2、处罚情况: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济南市长清区念强超市下达济长市监处字【2021】2021-11046-09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8元;2、罚款10000元。
(三)整改情况
下一步,当事人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购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
四、济南市长清区好滋味炒货店购进不合格香蕉案
(一)基本情况
名称:香蕉;不合格项目:吡虫啉;购进日期:2021年 10月27日;报告编号:SDZXSP21110993。
(二)处置情况
1、违法事实:当事人购进的香蕉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吡虫啉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处罚情况: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规定,对济南市长清区好滋味炒货店下达济长市监罚字【2021】11074-11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6元;2、罚款10000元。
(三)整改情况
下一步,当事人将加强食品安全意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购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