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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市市场监管局核查处置1批次大竹笋(蔬菜干制品)

2022-04-24 12:24: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叙永陈洁粮油店销售的1批次大竹笋(蔬菜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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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叙永陈洁粮油店销售的1批次大竹笋(蔬菜干制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1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9号)》,涉及我市叙永陈洁粮油店销售的1批次大竹笋(蔬菜干制品)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大竹笋(蔬菜干制品);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08-24;被抽样单位名称:叙永陈洁粮油店;被抽样单位地址:叙永县叙永镇环城路乡企大厦内;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9日向叙永陈洁粮油店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批次产品。该批次产品共2公斤,货值150元;销售2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箱,共计0公斤。产品已流入市场销售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铅(以Pb计)、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的原因是土壤污染导致重金属超标,生产工艺导致二氧化硫超标。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叙市监处字(2021)308号),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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