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整治通报。
通报称,为了防控餐饮环节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谷区餐饮门店进行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专项督导和检查,近期餐饮单位违法行为处置情况如下:
一、北京刘二伟面馆(北京刘二伟面馆)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北京博兴源面馆(北京博兴源面馆)
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未定位存放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三、北京于晓明民俗餐厅(北京于晓明民俗餐厅)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四、北京红发香面餐饮有限公司(北京红发香面餐饮有限公司)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五、北京蓝田山庄民俗餐厅(蓝田山庄民俗餐厅)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六、北京刘记朋飞小吃店(陡子峪肉饼)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七、北京玉华宝利食品店(卤水豆腐)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八、北京越来跃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越来跃响餐饮)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九、北京长林小吃店(长林小吃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北京周胜涛兴旺小吃店(河间驴肉馆)
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北京伟涛吉祥小吃店(河间驴肉馆)
当事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北京正好小吃店(北京正好小吃店)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北京玉芹兴旺餐饮有限公司(玉芹小吃店)
当事人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业人员健康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四、北京碧霞晶晶饭店(晶晶饭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五、北京万达隆民俗餐厅(山西红烧肉刀削面)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六、北京宝荣科技有限公司(朱猪麻辣烫)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七、北京天赋腾飞小吃部(中桥早餐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八、北京高山民俗餐厅(北京高山民俗餐厅)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保存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十九、北京万园红食品店(北京万园红食品店)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十、北京山水相间餐饮有限公司(山水相间)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十一、北京赵金生民俗餐厅(北京赵金生民俗餐厅)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十二、北京垄上观湖民俗餐厅(垄上观湖)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十三、北京双兴民俗餐厅(吊桥人家)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十四、北京李秀利民俗餐厅(北京李秀利民俗餐厅)
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十五、北京赵云举民俗餐厅(北京赵云举民俗餐厅)
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
二十六、北京徐晓爽民俗餐厅(北京徐晓爽民俗餐厅)
当事人未保持食品原料处理场所环境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