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0日,四川省雅安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关于对10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号)。
雅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10批次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结果中,涉及我市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雅安市雨城区黎安祺酒坊销售的2批次“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2批次雅安市雨城区黎安祺酒坊销售的2批次“白酒”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其中1批次规格型号为散装(49%vol)、生产日期为2021-03-20,另1批次规格型号为散装(55%vol)、生产日期为2021-04-07。
(二)销售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等资料。经调查,上述2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是从合作厂家处购进,该门店能提供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门店对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
二、雅安市雨城区七妹水产裴洪德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七妹水产裴洪德销售的“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8-31;供应商:金辉水产矮哥经营批发部),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等资料。经调查,当事人能提供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供货商产品质量问题,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做好食品安全溯源。
三、荥经惠玛特超市销售的、标称由郑州屈大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荥经惠玛特超市销售的、标称由郑州屈大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饼”(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07-06)被检出“富马酸二甲酯”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5日将该案移送荥经县公安局。荥经县公安局2日后对该案立案侦查。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雅安市名山区吉美优选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四川宝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醪糟(月子醪糟)”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名山区吉美优选超市销售的、标称由四川宝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醪糟(月子醪糟)”(规格型号:900g/瓶(≥0.1%VOL);生产日期:2021-05-25)被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在购进醪糟(月子醪糟)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索证索票溯源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7日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名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五、雅安市雨城区金蕊缘茶叶店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赋雅轩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茶(毛峰花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金蕊缘茶叶店销售的、标称由雅安市赋雅轩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茶(毛峰花茶)”(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21-06-10),被检出“水胺硫磷”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抽检不合格报告等资料。经调查,该门店是厂家合作销售点,能提供该批产品的厂家资质、检验报告及进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做好食品安全溯源。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35元(大写:叁拾伍元整);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验收把关不严,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批次产品,并在今后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强茶叶鲜叶农残检测,严把成品茶叶出厂检验关、防止不合格成品茶叶流入市场。
六、雅安易购美家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分店销售的、1批次标称由四川省美好嘉利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妙龙雪饼(焙烤型膨化食品)”、1批次标称由鱼台县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麦烧(香葱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雅安易购美家超市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荥经分店销售的、1批次标称由四川省美好嘉利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妙龙雪饼(焙烤型膨化食品)”(规格型号:508g/袋;生产日期:2021-04-22)被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1批次标称由鱼台县思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麦烧(香葱味)”(规格型号:408克/袋;生产日期:2021-04-20)被检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行政处罚情况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妙龙雪饼(焙烤型膨化食品)24袋和老麦烧(香葱味)11袋;
3.没收违法所得295.1元(大写:贰佰玖拾伍元壹角);
4.罚款人民币14704.9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零肆元玖角)。
七、荥经县老朱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由汉源县香源酿造厂生产的“香源黄豆酱油(酿造酱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1批次荥经县老朱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由汉源县香源酿造厂生产的“香源黄豆酱油(酿造酱油)”(规格型号:400ml/袋;生产日期:2021-05-28),被检出“全氮(以氮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六)项之规定,鉴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问题,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发现不合格食品后立即停止销售。
(三)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且承诺不再进行食品生产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八、雅安市雨城区洪岩洞老火锅店销售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中,1批次雅安市雨城区洪岩洞老火锅店销售的“泥鳅”(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1-09-02;供应商:雅安市雨城区苍坪路农贸市场高尚波),被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7日对其作出以下处理:
警告;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
经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或运输环节问题,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加强进货查验,做好食品安全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