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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刺峰海鲜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2022-05-18 09:29:1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5月17日,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刺峰海鲜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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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长沙市雨花区刺峰海鲜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有一批次食品不合格,具体如下:长沙市雨花区刺峰海鲜店被抽检的鳝鱼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向长沙市雨花区刺峰海鲜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4303220303448-S)。经现场检查,该不合格批次的产品无库存。长沙市雨花区刺峰海鲜店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3日购进黄鳝5kg,购入单价为70元/ kg,购货款共计350元。上述农产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称上述农副产品抽检公司购买2kg,其余销售完毕,销售单价90元/kg,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450元。另,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至截止日当事人未提供任何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属于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2年3月31日,当事人提交了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鉴于当事人及时召回,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以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0元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倍到10倍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给予警告。二、处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50元,两项合计1450元。并于2022年5月9日,对其下达了雨市监罚字[2022]第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沙市雨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7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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