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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06.08)

2022-06-09 14:55: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8日,浙江省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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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06.08)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14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现将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343的鲫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农贸市场吴其林水产摊经营的鲫鱼,经抽样检验,地西泮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处购进鲫鱼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供货商未提出异议,当事人陈述其在销售时不知道所购进的鲫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343的二锅头 54%vol 白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武原景河泉纯粮酒行经营的二锅头 54%vol 白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项目不符合国市监食生〔2019〕214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其他食品经营者处购进二锅头54%vol白酒进行销售,采购中索取了供货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以及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经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查,供货商未提出异议,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销售时知道所购进的二锅头54%vol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322的猕猴桃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320的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元通董群水果店经营的猕猴桃,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盐县元通董群水果店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作为水果经营者,在采购“香蕉、猕猴桃”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并履行了采购查验,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猕猴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四、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314的茄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杨冲蔬菜摊经营的茄子,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采购茄子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并履行了采购查验,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知道所采购的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五、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284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街道永梅蔬菜摊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采购生姜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并履行了采购查验,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六、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304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元通街道法观蔬菜摊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嗪,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采购生姜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并履行了采购查验,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七、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276的生姜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283的线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望海福瑞蔬菜摊经营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海盐县望海福瑞蔬菜摊经营的线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在采购生姜和线椒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及进货票据,并履行了采购查验,也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前知道所采购的生姜和线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八、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250的草莓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通元土来喜水果大卖场经营的草莓,经抽样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草莓,按照规定索要了进货凭证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作出前知道所购进的草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九、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259的草莓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通元冉冉水果大卖场经营的草莓,经抽样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草莓,按照规定索要了进货凭证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作出前知道所购进的草莓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十、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248的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通元农贸市场金德水经营的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姜,按照规定索要了进货凭证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作出前知道所购进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十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273的黄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通元刘氏水产行经营的黄鳝,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耐斯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编号为“盐市监处罚〔2022〕23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海盐县通元刘氏水产行作如下处罚: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二、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

十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424306830224的茄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海盐县沈荡镇梁云蔬菜摊经营的茄子,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作为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从供货者处购进茄子,按照规定索要了进货凭证并查验了供货者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在检验报告作出前知道所购进的茄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违法线索移送供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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