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4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4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平等菜市场聂勋兰于2022年2月28日销售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茄子共计50kg,本局抽样3.4kg,其余茄子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永川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也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联系方式。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平等菜市场聂勋兰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平等菜市场聂勋兰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平等菜市场聂勋兰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重庆市三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3日的食用木薯淀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木薯淀粉生产数量为4000袋,15g/袋,合计60kg,本局抽样送检134袋,被抽检后剩余的3866袋食用木薯淀粉因暂无订单,全部存放在库房内,未进行组装生产。2022年3月2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依法扣押了抽检后剩余的3866袋食用木薯淀粉。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同时督促和协助重庆市三易食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严格把控食品运输存放过程中的各项关键点,严格把控食品加工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关键点,要求食品质量安全员将成品定期送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5日对重庆市三易食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三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扣押的不合格食用木薯淀粉、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百世桥副食店于2022年2月23日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计20kg,本局抽样3.22kg,其余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百世桥副食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8日对江津区百世桥副食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百世桥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区白沙镇润稼食品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2年2月13日的新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新花生米共计12kg,本局抽样3kg,其余新花生米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重庆阳义诚贸易有限公司购进。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白沙镇润稼食品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严格把控食品运输存放过程中的各项关键点,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5日对江津区白沙镇润稼食品超市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白沙镇润稼食品超市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共计13kg,本局抽样3.712kg,其余豇豆已全部销毁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习水县寨坝镇祥龙镇保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进行了进货查验。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4日对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江津区双福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但其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