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玉环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3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对玉环怡杰水果商行销售的小台芒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小台芒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编号NO:22JF0413100食品名称:小台芒;被抽样单位名称:玉环怡杰水果商行;检测结论:噻虫胺、戊唑醇、吡唑嘧菌酯三个指标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抽检检测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抽检的同批次小台芒已销售完毕,现场未发现库存,无法实施召回,且截至2022年5月9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食品的相关投诉。
2.食品控制情况:经调查,上述“小台芒”系当事人于2022年4月11日从金华水果批发市场内(当事人未查验上家信息,无从溯源)采购上述涉案小台芒,共计采购8公斤/箱一箱,至2022年5月9日案发,已将上述小台芒全部销售完,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一、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规定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3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16.8元。
3.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因该产品为农副产品,噻虫胺、戊唑醇、吡唑嘧菌酯为杀虫剂,按常理推断为生产环节使用,但当事人听闻该产品可能是作为小台芒的催熟药在流通环节施用,但执法人员无从核实。本局对当事人未查验食品来源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