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抽检中各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301130105的速冻调味(生)小黄鱼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好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速冻调味(生)小黄鱼,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4g/100g,该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中最大允许限0.25g/100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1年5月13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好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不合格速冻调味(生)小黄鱼共生产30盒,全部销售给乐星超市(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货值231元,除抽检8盒外,其余22盒已全部退回至生产企业作无害化处理;经排查,当事人认为是运输或储藏环节温度过高,导致食品氧化变质。
经调查,当事人浙江好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速冻调味(生)小黄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能予以积极配合,态度诚恳,主动陈述违法事实,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参考同类型案件,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速冻调味(生)小黄鱼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3.6元。二、罚款5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