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7期)。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7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6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其中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餐具),现将我局对我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餐具)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雨花台区戴书龙火锅店使用的圆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6只,共计0.6公斤,货值60元。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餐具清洗过程控制不严。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西善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
2、南京市雨花台区戴书龙火锅店使用的方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6只,共计0.78公斤,货值60元。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餐具清洗过程控制不严。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西善桥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5000元。
3、南京客源之都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宜兴市新街街道腾龙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冻米糕(五仁提子味),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2盒,共计4.8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12盒,共计4.8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应资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4、南京客源之都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宜兴市新街街道腾龙食品加工厂生产的沙琪玛,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2盒,共计4.8公斤,货值150元;已销售12盒,共计4.8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相应资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5、南京广鼎商娱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惠州市山臻优品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东莞市浓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南瓜子仁,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24盒,共计6.72公斤,货值1099.2元;已销售18盒,共计5.04公斤;库存(未销售)6盒,共计1.68公斤;封存6盒,共计1.68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4.86元、罚款50000元。
6、南京市江宁区丰记馄饨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生产上述产品0.8公斤,共计0.8公斤,货值16元;已销售0.8公斤,共计0.8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
7、南京市江宁区竹华百货店销售的标称晋江福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裙带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0袋,共计4.8公斤,货值637.2元;已销售59袋,共计4.72公斤;库存(未销售)1袋,共计0.08公斤;封存6盒,共计1.68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8.8元、罚款8000元。
8、南京市秦淮区紫腾大院饭馆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535只,共计53.5公斤,货值5617.5元。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环节不规范。秦淮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