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7月18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2年第7期,总第61期)。
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2022年第7期,总第61期)
序号 | 任务 来源 | 产品类型 | 抽检基本情况 | 核查处置情况 | 其他情况 | 处置 所属环节 | 备注 | ||||||||||
抽样单 编号 | 检验报告 编号 | 产品 名称 | 被抽样 单位 | 标称生产单位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企业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 产品控制 情况 | 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企业原因排查整改措施 | ||||||
1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74871 | 01XS2203SC040 | 黄豆芽 | 广州市天河区黄村福乐多百货店 | / | 2022-03-18 | 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 ,μg/kg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8日从东莞市石碣闽美豆芽店购进该批次“黄豆芽”20斤,购进单价为1.2元/斤,销售单价为1.68元/斤,黄豆芽当天已销售完。2022年3月18日,本局委托广州市食品检验所对当事人销售的 “黄豆芽”(购进日期:2022-03-18,抽样基数:5kg,样品数量:2.536kg,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 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案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9.6元。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 | 穗天市监处罚[2022]00241号 | 不合格的商品菜档马上通知了供应商,并将全部商品下架处理。为了杜绝类似质量事故发生,菜档要求供应商进一步加强品质管理工作。 | 流通环节 | ||
2 | 省抽 | 食品 | SC21440000596265914 | N0:21F0103739F | 桂林米粉 |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浩都小吃店 | 龙洞农贸市场 | 2021-12-09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该单位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0:21F0103740F),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 0.005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使用);由于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的,且所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全部被检验机构抽走,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不合格批次的产品 | 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 / | 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的,且所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全部被检验机构抽走,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 流通环节 | 不予行政处罚 | |
3 | 省抽 | 食品 | SC21440000596265915 | N0:21F0103740F | 河粉 |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浩都小吃店 | 龙洞农贸市场 | 2021-12-09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该单位于2022年1月13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0:21F0103740F),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 0.005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不得使用);由于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的,且所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全部被检验机构抽走,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下架不合格批次的产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鉴于上述情况,遵循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 / | 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的,且所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全部被检验机构抽走,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整改,不予行政处罚。 | 流通环节 | 免予处罚 | |
4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67889 | 01XS2202SG021 | 砂糖桔 | 谷裕市场(郑党征) | / | 2022-02-14 | 联苯菊酯,mg/kg | 该单位于2021年11月29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XS2202SG021),检验项目:联苯菊酯,检验结果0.098m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小于等于0.05),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 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或问题食品 | 当事人销售的砂糖桔,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穗天市监处罚[2022]00211号 | 不合格的商品已全部下架 | 流通环节 | 该单位负责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已在该单位的公示栏处公示检验报告及市场开办方出示的不在场证明。 | |
5 | 省抽 | 食品 | SC21440000596265913 | 21F0103738F | 银针粉 | 广州市天河区长兴彬彬有礼河粉档 | / | 2021-12-09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于2022年1月4日将该检验报告(编号21F0103738F)公示于该单位的公示栏处,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结果:使用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该单位负责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 该单位负责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无法召回和下架。已在该单位的公示栏处公示检验报告及市场开办方出示的不在场证明。 | / | / | 该单位负责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无法召回和下架。已在该单位的公示栏处公示检验报告及市场开办方出示的不在场证明。 | 流通环节 | ||
6 | 市抽 | 食品 | NCPGZ2022074471 | 01XS2203SC022 | 白豆角 | 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 / | 2022-03-15 | 倍硫磷 | 该单位于2022年4月11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01XS2203SC022 ),检验项目:倍硫磷;检验结果:0.14m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05mg/kg);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当事人经营“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豆角”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 穗天市监处罚[2022]00276号 | 立即对门店产品下架,及时反馈给供货商,今后严格把关,加强食品采购标准。 | 流通环节 | ||
7 | 省抽 | 食品 | SC22440000004532527 | GTJ(2022)GD0168 | 包装饮用水 | 广州市有家水店 | 广州市天河恒江饮品厂 | 2022-03-25 | 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 | 该单位于2022年4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TJ(2022)GD0168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检验结果:①0;②0;③1;④0;⑤ 0;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n=5,c=0,m=0);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①0;②10;③10;④0;⑤0;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n=5,c=0,m=0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对其中标称生产日期有异议。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违法产品 | 当事人在涉案包装饮用水标称生产日期的期间内并未进行生产活动,因此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十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处字[2022]执六009号 | 当事人在涉案包装饮用水标称生产日期的期间内并未进行生产活动。对有问题的标签进行整改、封存。 | 生产环节 | 不予行政处罚 | |
8 | 省抽 | 食品 | SC22440000004532538 | GTJ(2022)GD0206 | 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泉水) | 广州兴瑞新贸易有限公司 | 肇庆麒麟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 2022-03-18 | 溴酸盐、铜绿假单胞菌 | 该单位于2022年4月28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TJ(2022)GD0206 ),检验项目:溴酸盐、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溴酸盐0.0178mg/L,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0.01 mg/L);铜绿假单胞菌①10;②0;③0;④0; ⑤0(标准要求n=5,c=0,m=0 );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有异议。根据复检报告(编号:22R0600016)检验结果:溴酸盐0.01mg/L,判定结果不合格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当事人经营包装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鉴于当事人发现问题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货商的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无主观恶意,疫情期间公司经营困难,暂没有发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广州兴瑞新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的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已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处字〔2022〕执六005号 | 进一步加强进货流程,加强索票索证,强化全员质量意识。 | 流通环节 | 免予处罚 | |
9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596139591 | DC22440100596139591 | 辣椒王粉 | 广州优创乐易购超市有限公司 | / | 2022-04-30 | 铅(以Pb计) | 该单位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DC22440100596139591 ),检验项目:铅(以Pb计);检验结果:10.3mg/kg;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3.0mg/kg);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当事人经营的“辣椒王粉”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收到上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下架和停止采购不合格批次的辣椒王粉,鉴于当事人并无主观故意,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局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处字〔2022〕执六008号 | 下架并销毁该批次剩余的辣椒王粉,停止再次购进该产品,今后加强索票索证管理工作。 | 流通环节 | 免予处罚 | |
10 | 市抽 | 食品 | DC22440100004533355 | GTJ(2022)GZ00803 | 28 味综合谷粉(固体饮料) | 广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时代商店 | / | 2021-08-25 | 菌落总数 | 该单位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TJ(2022)GD00803 ),检验项目:菌落总数;检验结果:①1.6×10³;②1.2×10³;③2.0×10³ ;④400;⑤1.6×10³;判定结果不合格(标准要求n=5,c=2,m=1000,M=50000);该单位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 | 责令停止经营违法产品 | 当事人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的“28味综合谷粉(固体饮料)”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28味综合谷粉(固体饮料)”食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且销售的食品数量较少,并无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 穗天市监不罚[2022]执六006号 | 由于生产工艺、生产环境、人员卫生、包装容器、商品运输等引起细菌感染。立即下架不合格产品,落实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检查和防范。 | 流通环节 | 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