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8月16日,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广西南宁粮创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广西南宁粮创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食用植物调和油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5月27日,我局收到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G222068),报告显示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对广西南宁粮创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C22450000622232901 | 样品名称 | 食用植物调和油 |
生产日期 | 2022-04-03 | 型号规格 | 1.6L/瓶 |
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南宁粮创贸易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广西南宁粮创贸易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乙基麦芽酚 | 检验机构 | 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一)违法事实认定
广西南宁粮创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日使用购进的大豆油(转基因)、花生油、芝麻油生产了15箱桂满园®花生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2/04/03,净含量:1.6L)共90瓶,其中的2瓶以2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抽检机构进行抽检,剩余88瓶该公司全部自行封存在成品库合格区中,未进行销售。经抽检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二)依法处罚情况
该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南市监处罚〔2022〕2728号):
1.没收不合格桂满园®花生香型食用植物调和油(生产日期:2022/04/03,净含量:1.6L)产品88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元(¥1.00);
3.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一)排查原因
成品出厂检验未进行乙基麦芽酚项目检测,原料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未能提供乙基麦芽酚项目检测数据。
(二)整改情况
1.要求原料供应商提供原料出厂检验报告包括乙基麦芽酚检测项目;
2.增加对原材料的送检频率,检测乙基麦芽酚项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