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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不合格食品(兰花豆)核查处置情况

2022-08-19 12:17: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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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爱购来食品超市(徐中强)经营的产品兰花豆判定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2120000110320370),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爱购来食品超市(徐中强)经营的产品兰花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兰花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GC22120000110320370),抽检日期:2022-04-21,规格型号:250克/袋;不合格项目: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天津站《检验报告》(No:LGD0422111)后,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4月9日和2022年4月16日各购入兰花豆一箱(16袋/箱),共购入32袋兰花豆产品,并于进货后开始销售,进货时未查验兰花豆产品的许可证及供货方的相关资质。购进的不合格批次兰花豆32袋,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报告当天,涉案批次兰花豆全部销售,无库存。当事人售出该产品后,没有收到过发生有害反应的反馈信息。当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对该批次产品采取召回措施,出具召回公告,在店内进行召回。由于不合格批次产品购进数量较少,销售时间较长,未召回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6元;3、处3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30076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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