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3002号)。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3002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经营者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潼南区到佳佳生活超市经营的干山药片,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3月2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潼南区到佳佳生活超市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责令其召回问题食品。经潼南区到佳佳生活超市自查自纠,系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造成,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因潼南区到佳佳生活超市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6月6日立案。经查明,潼南区到佳佳生活超市于2022年3月10日从重庆崇恺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数量2.5kg的干山药片,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和进货凭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购进上述干山药片后,摆放在其经营场所内以2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至2022年4月22日,上述2.5kg干山药片已全部售完,获得销售收入共计50元。
潼南区到佳佳生活超市经营涉案干山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其在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对于潼南区到佳佳生活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5000元。
对于潼南区到佳佳生活超市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