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005号)。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2005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0日,本局收到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对重庆汇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柠檬醋汁(产品名称:柠檬醋汁;产品类别:液态调味料;总酸含量≧5.0克/100毫升;净含量:500ml,产品标准代号:Q/HDGF 0001S,生产日期:20220302;食品生产许可编号:SC10350015240031,产品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重庆汇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红旗路689号)进行抽样检验,总酸(以柠檬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结果送达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红旗路689号的生产场所,并对成品其库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已无上述抽检批次的柠檬醋汁。本局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提出异议的方式、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2022年6月17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报告(No:A22SF00026)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检验,总酸(以柠檬酸计)项目不符合《标签明示值》要求,该项目初检结论与复检结论一致。2022年6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复检报告。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排查,不合格主要原因为生产环节流程中的配比情况导致。在本局调查期间,本局督促当事人及时调整生产流程,当事人提供的后续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中总酸均已达到标签明示要求。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的柠檬醋汁经抽检及复检,总酸(以柠檬酸计)项目含量分别为:4.78g/100ml、4.83g/100ml,均低于其食品外包装标签中标明的总酸含量大于或等于5g/100ml。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涉案食品的总酸含量高于当事人企业标准中规定的4.5g/100ml,且在本局调查期间,当事人及时调整生产流程,达到标签明示要求,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1.约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要求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食品生产活动;2.要求当事人组织单位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增强法规意识,坚决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