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号)。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号)
按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现将4批次涉及我市的市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宜宾市南溪区圣丰调味品配送中心销售的红薯粉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南溪区圣丰调味品配送中心销售的红薯粉条(规格型号:散装;加工日期:2021-01-20),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市南溪区圣丰调味品配送中心共计购进该批次红薯粉条20kg,现场核查时已销售2kg,剩余的18kg已销毁。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造成的。当事人已进行整改,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工作,严格履行食品经营者义务,杜绝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3.行政处罚
经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二、江安县阳春镇跃波超市销售的干笋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江安县阳春镇跃波超市经营的干笋片(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05-02)。“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安县阳春镇跃波超市购进该批次干笋片2kg,该批次干笋片全部被抽检,未进行销售。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当事人在进货查验时未查验这批干笋的检验合格报告,未严格把控进货质量;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进货时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宜宾市翠屏区云竹奶茶经营部销售的煎炸过程用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宜宾市翠屏区云竹奶茶经营部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02-22)。“酸价(KOH)”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宜宾市翠屏区云竹奶茶经营部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共计10L,用作抽样1L,其余9L已于2022年2月22日作为餐厨垃圾处理。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煎炸过程用油酸价(KOH)项目不合格的原因是连续使用了三天,未及时进行更换。已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要求。
3.行政处罚
经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油脂酸败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了行政处罚。
四、长宁县张七姐干鲜店销售的散装粉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长宁县张七姐干鲜店经营的散装粉条(规格型号:/;加工日期:2022-01-15)。“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产品控制
经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长宁县张七姐干鲜店该批次散装粉条共计20kg,现场核查时已全部销售,当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书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导致的。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长宁县张七姐干鲜店改正违法行为,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3.行政处罚
经宜宾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且当事人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