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8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NCP22120113115231283)。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NCP22120113115231283)
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抽检(NCP22120113115231283),涉及北辰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购进日期:2022-05-17)。被抽样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付士合蔬菜店。该批次姜经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要求(标准要求≤0.2mg/kg,实测结果为0.49mg/kg)。
二、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6月20日启动了经营环节的核查处置。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7日购进了10千克姜置于店内销售,均已售出,本案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50元。经营者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噻虫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积极召回抽检不合格的姜,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元;
2.罚款95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排查,天津市北辰区付士合蔬菜店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姜的原因,非经营环节导致,当事人接到检测报告后立即配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对违法问题进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