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14日,山东省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近期国家级和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4批次食品不合格。分别是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李蔬菜店销售的菠菜,铬(以Cr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乳山市云法糖酒批发超市销售的冰韵饮用水,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环翠区首而美日用品百货店销售的夹心海苔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文登区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水果罐头(草莓罐头),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该4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李蔬菜店销售的菠菜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7月27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李蔬菜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李蔬菜店于2022年7月4日购进菠菜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李蔬菜店销售不合格菠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快检合格报告等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小李蔬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二、乳山市云法糖酒批发超市销售的冰韵饮用水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7月5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乳山市云法糖酒批发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乳山市云法糖酒批发超市于2022年4月5日购进39.5公斤冰韵饮用水,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乳山市云法糖酒批发超市经营不合格冰韵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查验了供货者即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该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冰韵饮用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冰韵饮用水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乳山市云法糖酒批发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三、环翠区首而美日用品百货店销售的夹心海苔卷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6月24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环翠区首而美日用品百货店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环翠区首而美日用品百货店于2022年5月22日购进夹心海苔卷120袋,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环翠区首而美日用品百货店经营不合格夹心海苔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减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89元;2.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环翠区首而美日用品百货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四、文登区万客隆超市销售的水果罐头(草莓罐头)
(一)产品控制情况
2022年7月5日,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文登区万客隆超市送达《检验报告》,并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文登区万客隆超市于2022年6月13日从威海市北盛百货经销处购进的生产日期为2022-05-16的水果罐头(草莓罐头)12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产品。该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召回。
(二)处置情况
文登区万客隆超市经营不合格水果罐头(草莓罐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留存了进货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水果罐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能如实说明该批次水果罐头的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按照威海市市场监管局要求,文登区万客隆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