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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

2022-09-19 15:46:4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强化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保障在校师生“舌尖上的安全”,近日,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副校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食品安全副校长应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需求,协助校长做好相关工作;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评议考核制度,按年度对食品安全副校长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副校长是指经学校校长聘任,协助校长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的人员。《暂行办法》强调,食品安全副校长履职期间协助校长开展以下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持续提升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水平、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

《暂行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副校长任职的条件,比如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较丰富的食品安全法律专业知识与食品安全管理实践经历;身心健康,热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了解和关心学生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成长规律等。同时强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统筹制定食品安全副校长聘任计划,建立拟聘任人员动态管理数据库,保证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食品安全副校长。优先为偏远农村地区学校配备食品安全副校长。

《暂行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副校长由被聘任学校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可以续聘。学校已聘任的食品安全副校长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30日内重新聘任。

食品安全副校长任职前应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任职期间,根据实际安排参加相应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食品安全、营养健康、食源性疾病预防、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置和反食品浪费等方面法律法规知识,以及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实务等内容。

《暂行办法》对奖惩也作出了规定。对因工作成绩突出、任职期间学校连续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舆情事件、在综合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食品安全副校长,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社部门应当予以公开表扬,并作为优先评定个人职称、晋升、晋级,以及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予以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食品安全副校长在任职期间有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5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对其给予相应的处分。

《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幼儿园食品安全副园长的聘任、管理与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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