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西省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1期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1期)
在国家、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到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代县勾三粮油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莜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代县勾三粮油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2日的莜面中赭曲霉毒素A项目不符合GB2763-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该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莜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店为流通环节,并提供了进货票据,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2、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莜面的生产供应商为张家口市万全区万全城万宝面粉厂,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张家口市万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原平市利佰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黑芝麻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原平市利佰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6日的黑芝麻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原平市利佰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黑芝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黑芝麻是从太原市万柏林区源旭茂调味品经销部购进,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2、因此批不合格黑芝麻的生产供货商太原市万柏林区源旭茂调味品经销部,不属于我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平市利佰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原平市利佰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17日的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原平市利佰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从原平市德金城晋川果业经销部购进,现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2、原平市德金城晋川果业经销部销售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该经销部同样为流通环节,并能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该经销部免予处罚。
3、追溯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从广西扶绥县中东镇宏发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不属于我辖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将上述违法线索移送到广西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忻州市忻府区喜平果蔬便利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粉条、粉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140000274733307检验报告:NO:SH202141764样品名称:粉条
抽样单编号:SC21140000274733308检验报告:NO:SH202141764样品名称:粉丝
经抽样检验,忻州市忻府区喜平果蔬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的粉条、粉丝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忻州市忻府区喜平果蔬便利店销售不合格粉条、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进货票据、供货方负责人钟帅奇的身份证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免予处罚。
2、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粉条、粉丝的供货商为忻州市忻府区忻口镇晨晨加工坊,该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粉条、粉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一款二项,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0元;2、罚款3000元;罚没款共计3120元。
五、原平小肉便利店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原平市原平小肉便利店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9日的香蕉中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原平市原平小肉便利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2000元。共计:2050元。
六、代县拴花蔬菜门市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经抽样检验,代县拴花蔬菜门市购进日期为2021年9月14日,黄豆芽中的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和4-氯笨氧乙酸钠)抽检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6-BA)和4-氯笨氧乙酸钠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代县拴花蔬菜门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且当事人是从无《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处购进,无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处5200元罚款。(3)合计罚没款5235元。
七、定襄县襄丰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小豆
抽检情况
经抽样检验,定襄襄丰超市购进日期为2021年10月24日的红小豆中铬(以 Cr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该超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小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第二项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红小豆的供货商为山西晋华亮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现将该案件违法线索移送到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忻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