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日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0号)。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0号)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一)施友生(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万新农贸市场内一楼27号摊位经营的红小米辣(辣椒),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6月16日。
(二)彭春梅(经营地址:重庆市万盛区万新农贸市场内1楼5-8号摊位经营的二青条(辣椒),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6月16日。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向施友生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红小米辣(辣椒)已于检查前全部销售、处理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销售红小米辣(辣椒)时未记录购买者信息,无法联系购买者,无法召回。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导该单位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4日向彭春梅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二青条(辣椒)已于检查前全部销售、处理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销售二青条(辣椒)时未记录购买者信息,无法联系购买者,无法召回。我局于2022年7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指导该单位进一步加强进货查验,建立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依法处罚情况
(一)我局对施友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00元。
(二)我局对彭春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300元。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市场监管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