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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管局东城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第七期

2022-10-11 18:12:4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东城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信息公示 第七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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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信息公示第七期

现将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城所2022年6月至7月抽样的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1、乐清市乐清市石帆赵晓中食品店1批次豆腐;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g/kg(标准值最大允许限:不得使用;实测值 0.399)。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0

附件:乐清市石帆赵晓中食品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表

序号任务来源辖区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被抽样单位名称抽检样品名称不合格项目生产日期(批号)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处罚方式(选立案、当场处罚、责令整改或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核查处置日期核查处置完毕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及依据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是否停产停业是否吊销许可证照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备注
1(县本级)乐清2022/7/5XC22330382305133463乐清市石帆赵晓中食品店豆腐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2022/7/5《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立案2022/7/292022/10/10(2022)1608号《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3.23500////无法提供票据,故无法溯源。加强采购查验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确保食品安全,同时,会配合行政机关做好相应处置。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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