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意隆达新九龙豆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据悉,当事人采购的鲜面条,经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抽样检验(NO:2022HY418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汁)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从北京顺伟嘉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鲜面条共10斤,进货价格2.5元/斤。抽样检验2斤,单价2.5元/斤;当事人按250克每份于2022年6月21日销售3份,单价8元/份;剩余6.5斤鲜面条于当天作为员工餐处理。货值金额为25元,违法所得为29元。涉案鲜面条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购进,并于当天销售和食用完毕,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022年7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面条的检测报告。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