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靖宇荣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通市监处罚〔2022〕3271号显示,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据悉,当事人食堂从2022年7月9日晚餐时段起至2022年7月14日午餐时段正常营业。当事人食堂午餐定价为7元/人,晚餐定价为5元/人,自2022年7月9日起至2022年7月14日每天有52人用餐,营业额共计3120元。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靖宇荣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3120元。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开办小餐饮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卫生环境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加工、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以及分餐操作的,应当设有专间并配备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冷冻设备等;
(三)加工场所布局合理,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粗加工、烹饪、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功能区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制作产生交叉污染。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