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1日,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8月份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8月份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1年8月份,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任务中,涉及我区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颜庄店经营重金属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梭子蟹)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2年8月10日。
样品名称:梭子蟹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涉案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9.63元;2.并处罚款6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2〕74号。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环境带入。在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该单位表示之后严把供货商资质,严格落实进货查验或索证索票,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莱芜市钢城区利众百货商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桔子)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日期:2022年8月5日。
样品名称:桔子
不合格情况:“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该单位经营联苯菊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桔子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26.8元;2.并处罚款2000元。
3.处罚决定书文号:钢城市监行处字〔2022〕75号。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不按照安全间隔期收获导致代谢不彻底。在区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该单位已停止经营、严格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开展快检,把好食品安全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特此通告。
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